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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age of diverse young people expressing various emotions against colorful neon backgrounds, with some wearing headphones and enjoying music, representing energy, creativity, and human conn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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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感受智慧財產權的節拍

有些旋律在我們耳邊響起之前,或許早已在創作者心中醞釀良久。它可能源自創作者深夜的一段旋律、地鐵上的一句歌詞,或是一段突如其來的心情;創作,常始於某個瞬間的靈感。這些小小的創意火花,經過努力與靈感的雕琢,最終變成能跨越語言和地域、觸動人心的作品。

但在這美妙的創作過程背後,一套嚴密的法律體係正默默支撐著整個產業的運轉,它就是智慧財產權

今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主題是「感受智慧財產權的節拍」,旨在讓我們探討在科技不斷改變整個音樂產業的當下,智慧財產權在音樂創作、分享和價值實現中所扮演的角色。

所有權之爭:藝人與音樂產業的博弈

音樂創作者賦予作品靈魂,但作品背後的權益歸屬卻充滿爭議。藝人通常會建立「個人品牌」,這些品牌體現了他們的形象、價值觀、創作風格等等。儘管「個人品牌」這個概念本身複雜,甚至時常引發爭議,但有一點是明確的:無論好壞,我們塑造的關於自己的形象始終屬於我們自己的。

當藝人在轉換音樂風格、更換唱片公司,甚至改變藝術領域時,都會帶著他們的個人品牌。這意味著唱片公司在面對藝人的負面公關或智慧財產權爭議時得以劃清界線、避免波及(例如  Vanilla Ice 曾被指控抄襲 "Ice Ice Baby" 的貝斯旋律)。然而,反過來說,當藝人與唱片公司分道揚鑣時,他們所帶走的個人品牌價值,也可能讓唱片公司錯失龐大商機。

在大多數情況下,唱片公司擁有的是音樂錄音的版權。音樂家常常將全部或部分版權出售給唱片公司;作為交換,他們會獲得版稅收入、發行管道以及業界人脈資源帶來的機會。然而,在出讓版權的同時,他們也失去了部分創作控制權。

Sound engineer recording vocals in a home studio, using a microphone, DAW software, and mixing console, while listening to mixed tracks to create high-quality audio.

泰勒斯(Taylor Swift)重新發行專輯就是一個著名的例子。在 2005 年至 2018 年間,她與大機器唱片公司(Big Machine Records)簽約,該公司擁有她前六張專輯的原始錄音,即 “母帶”。當她轉簽環球音樂(Universal Music)旗下的共和唱片公司(Republic Records)時,特別確保自己擁有未來所有母帶的智慧財產權,並開始重新錄製先前的六張專輯,以重新掌控每一段歌詞、節拍和旋律,這些新版本全都標註為「Taylor’s Version」(泰勒版)。

這一舉動震撼了整個音樂產業,但這之所以可行,是因為儘管大機器唱片公司擁有原始母帶的複製和發行權,泰勒斯作為詞曲創作者,始終保有作品本身的著作權,讓她在合約結束三年後有權自行重新錄製並公開演出這些歌曲。隨著這些新版本變得更加流行,相應地也更具價值,泰勒斯的案例,讓我們看到創作與權利如何分離,也揭示了整個產業在資金與權利分配上的新挑戰。

資金流動:串流平台時代的收入模式
 

然而,如今的版權爭奪戰已不僅限於藝人與唱片公司之間。隨著 Spotify、YouTube 等平台崛起,音樂產業的營收分配格局也發生劇變。串流平台將訂閱收入匯總後,按播放量佔比分配給版權方。當整個音樂產業意識到這種制度帶存在許多問題時,越來越多國家開始透過立法尋求解方,釐清誰應該在什麼時候、獲得多少報酬:

Live music band performing on stage under colorful lights, with musicians playing instruments and creating an energetic concert atmosphere.

當然,這些新制度必須與現有的著作權法律並行運作,這也使整體架構更加複雜。一首歌曲的創作權與其發行權往往不被視為同一權利,正如泰勒斯的案例所示:錄音版權與詞曲著作權是分開的。當多位創作者共同參與同一首作品時,情況會變得更加微妙,權利歸屬與收益分配也變得更加錯綜複雜。

在這種情況下,每位參與創作的藝人或其所屬唱片公司可能都擁有對共同作品的部分權利,但通常只能獲得作品所產生收益的一部分。擁有版權並不自動意味著對整個作品擁有控制權。音樂與歌詞的著作權通常會一併管理,但在實務上也可能根據合約條款分開擁有或轉讓,具體安排視雙方協議而定。

一首歌,眾人之作,眾權並存

要被視為著作權共有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門檻,並非所有參與都具備此資格。法院通常會判斷某個元素——例如歌詞、旋律或節拍——是否具備著作權保護的條件。若符合標準,貢獻者便可能擁有權利主張;反之,他們的參與可能在法律上不被認可。

這類複雜局面的極致體現之一,就是混音作品所引發的版權爭議,例如 Arty 對 Marshmello 的訴訟案。簡而言之,美國流行搖滾樂團共和時代(OneRepublic)創作了一首歌曲《I Lived》,俄羅斯 DJ Arty 與其簽訂協議後對該曲進行混音。然而後來,Arty 指控另一位 DJ Marshmello 侵犯了他對該混音版本的著作權。

問題的核心在於:混音版本的著作權究竟屬於誰?Arty 曾簽署協議,聲明他不會擁有「基礎音樂作品」的權利,律師們爭論這是指原始歌曲還是混音版本。最終,美國地區法官裁定該合約明確放棄了對混音作品的 “任何所有權或經濟利益”,並駁回了 Arty 的訴求,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次年也維持了這一判決

DJ adjusting music on a console mixer during a live performance in a nightclub, with hands on controls and colorful stage lighting.

當創作者是人類時,這些版權爭議已經夠複雜了。但當人工智慧(AI)也走進錄音室時,情況就變得更加棘手。

音樂所有權的未來:人工智慧與數位時代的演進

AI 創作的音樂能擁有著作權嗎?美國近期一項針對 AI 藝術創作的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只要沒有「人類作者」,就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在音樂產業中,一首模仿德雷克(Drake)和威肯(The Weeknd)的 AI 創作歌曲曾登上串流平台,最終遭下架;原因並非該曲缺乏人類創作者,而是它所使用的 AI 模型是基於受著作權保護的音樂訓練而來。

這些事件只是 AI 與智慧財產權法之間更大衝突的開端。

然而,這裡也存在著一些灰色地帶。美國著作權局近期發布的一份報告中,指出一項關鍵區別:「AI 創作」與「AI 輔助創作」之間大不相同。報告指出,雖然輔助性使用不會限制對人類創作元素的版權保護,但若創作過程中主要由 AI 做出「表達性選擇」,則需進一步審查其是否符合著作權保護的條件。

這使當代藝術家面臨兩大難題。第一個難題是,在一個某些技術應用可能限制作品獲得著作權的時代,他們該如何看待創作過程?什麼是藝術?誰是藝術家?隨著 AI 的發展,這些定義將如何改變?第二個難題是,創作者將如何保護自己與作品免受 AI 侵權的侵害?

假冒行為一直是智慧財產領域的痛點,而如今它正以新的形式出現,只需按下一個按鈕,就可能生成看似「真實」的作品,甚至讓善意的粉絲誤以為那是真人創作。

歸根究底,智慧財產權決定了所有權、版稅以及音樂創新的未來 —— 而音樂創新又反過來觸動聽眾的心靈。 2025 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是一個絕佳的契機,讓我們銘記在這個快速變化的行業和瞬息萬變的世界中,保護音樂版權是何等重要。

若您希望在這瞬息萬變的產業與世界中守護您的創作,歡迎聯繫 Dennemeyer 團隊,為您的音軌加上保護,為您的節拍注入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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